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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制度的召回制度介绍召回制度是什么

2023年07月19日 热点资讯

召回制度的召回制度介绍(召回制度是什么)

1.召回制度的召回制度介绍

产品生产商、进口商[是指从事进口贸易的企业或商人。]、经销商在得知其生产、进口、经销的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消费者,从法律意义上讲,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从市场消费者手中无偿收回有问题的产品,实施予以修理、更换、赔偿等积极有效的措施,从而消除缺陷产品的危害风险,提高企业信誉。

这种挽救措施的方法即为召回制度。严格说来召回不是退货,因为召回进程中有个维修后返回购买者的程序。

最终的商品并没有失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规定需要和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汽车产品的制造商[或称为“生产厂商”,指创造产品的企业。](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

第四条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汽车产业管理要求,按照汽车产品种类分步骤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国家鼓励汽车产品制造商参照本办法规定,对缺陷以外的其他汽车产品质量等问题,开展召回活动。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本规定所称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进口商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指销售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本规定所称租赁商,指提供汽车产品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修理商,指为汽车产品提供维护、修理服务的企业和个人。本规定所称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统称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车主,是指不以转售为目的,依法享有汽车产品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本规定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下同)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

第二章缺陷汽车召回的管理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主管部门) 负责全国缺陷汽车召回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由委员组成的结构:1.政*、团体、机关、学校中的集体领导组织(如:中国共产***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校务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缺陷汽车召回的有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称地方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召回的监督工作。第六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车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

汽车产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3年止。第七条判断汽车产品的缺陷包括以下原则:(一)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的;(二)因设计、制造上的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身、财产损害的;(三)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第八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按照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程序的规定进行。制造商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销售商、修理商和车主等相关各方关于其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可以将召回计划在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制造商获知缺陷存在而未采取主动召回行动的,或者制造商故意隐瞒产品缺陷的,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制造商按照指令召回程序的规定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第九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缺陷的信息。

经营者应当向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信息系统报告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信息。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当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并由专家委员会实施对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和认定。

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技术检测。专家委员会对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进行的召回过程加。

2.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具体规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

第四条 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汽车产业管理要求,按照汽车产品种类分步骤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国家鼓励汽车产品制造商参照本办法规定,对缺陷以外的其他汽车产品质量等问题,开展召回活动。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本规定所称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进口商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指销售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本规定所称租赁商,指提供汽车产品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修理商,指为汽车产品提供维护、修理服务的企业和个人。本规定所称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统称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车主,是指不以转售为目的,依法享有汽车产品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本规定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下同)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

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召回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缺陷汽车召回的有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以上称地方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召回的监督工作。第七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车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

汽车产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3年止。第八条 判断汽车产品的缺陷包括以下原则:(一)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的;(二)因设计、制造上的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身、财产损害的;(三)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第九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按照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程序的规定进行。制造商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销售商、修理商和车主等相关各方关于其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可以将召回计划在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制造商获知缺陷存在而未采取主动召回行动的,或者制造商故意隐瞒产品缺陷的,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制造商按照指令召回程序的规定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第十条 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缺陷的信息。

经营者应当向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信息系统报告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信息。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当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并由专家委员会实施对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和认定。

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技术检测。专家委员会对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进行的召回过程加以监督,并根据工作需要部署地方管理机构进行有关召回的监督工作。第十三条 制造商或者主管部门对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信息及实施召回的有关信息,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和指定的媒体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应当客观、公正、完整。第十五条 从事缺陷汽车召回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地方机构和专家委员会、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调查、认定、检验等过程中应当遵守公正、客观、。

3.生产者[生产者是能利用简单的无机物合成有机物的自养生物或绿色植物。]应当如何召回缺陷汽车产品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16条至第21条的规定,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报国务院产品质量 监督部门备案。

修改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应当重新备案。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 实施召回。

生产者应当将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召回计划同时通报销 售者,销售者应当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 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 的方式发布信息,告知车主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 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项。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已 经确认的缺陷汽车产品信息以及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车主应当配合生产 者实施召回。

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 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 运送缺陷汽车产品的费用。

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提交 召回阶段性报告和召回总结报告。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召回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并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评估。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和第26条的规定,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并协助 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应当自召回计划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刊、网 站、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30个工作日内以挂号信等有效方式,告知车主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 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项。

生产者应当通过热线电 话、网络平台等方式接受公众咨询。

4.质检总局发布大规模召回通知哪些车企中招

2017年广州车展后,正打响收官战的车企们却迎来了召回的消息。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一系列召回通知,共涉及召回车辆113.05万辆,20多万个轮胎。其中包括奔驰、东风本田、一汽大众、一汽奔腾、现代等11家车企。

其中,奔驰以35.12万辆位列召回榜第一的位置,紧随其后的是广汽本田、马自达、克莱斯勒,涉及召回车辆数量分别是25.47万辆、20.66万辆以及14.81万辆。据悉,此次奔驰召回的原因在于部分车辆的驾驶员或前排乘客正面安全气囊装配了高田公司生产的未带干燥剂的硝酸铵气体发生器,存在安全隐患。

此次召回共分多批,第一批是从10月15日开始,召回生产日期为2012年及以前进口的SLK,共计1752辆,第二批召回则是从明年10月29日开始,召回2012年及以前的进口和国产A级、C级、E级等车型,共计31.15万辆,第三批召回则是从明年4月30日开始,召回2012年及以前生产的进口和国产威霆、唯雅诺等车型,共计3.7万辆。事实上,今年奔驰已经发生了两次百万规模的召回事件。

第一次是在今年3月初,在今年3月初,戴姆勒也在全球范围内召回了百万辆规模的汽车,其中在中国市场上召回共计39.8万辆。召回的原因则是汽车保险丝故障易引起火灾。

10月16日,路透社报道称因为安全气囊存在安全隐患,戴姆勒即将在全球召回超过百万辆规模的汽车,主要涉及到2008年到2012年生产的新车。据悉,此次安全召回涉及美国49.5万辆汽车、英国40万辆、加拿大7.6万辆,德国也有几十万辆的召回规模。

召回范围包括2012 - 2018年生产的A、B、C、e级车型、A、GLA和GLC车型。而在召回榜排名第二的广汽本田在11月20日发布了25.47万辆车的召回信息后仅时隔一周,11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再一次披露了广汽本田的新的召回信息:本田技研工业(中国)和广汽本田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2014-2015年款讴歌MDX轿车、部分进口2015年款讴歌TLX、部分进口2014-2017年款讴歌MDX系列、部分进口2015-2016年款讴歌TLX系列车型共计3524辆。

召回的原因同样是由于后视镜开关内部可动触点表面处理不当。早在今年7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官网发布消息表示,东风本田及广汽本田分别向质检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共涉及76.19万辆汽车。

而这76.19万辆中包括畅销的2014-2016款雅阁牌轿车以及2014-2015款凌派牌轿车。广汽本田给出的召回原因是召回范围车辆由于供应商制造原因,外部的导电性液体有可能侵入蓄电池传感器基板的电镀通孔内部并发生短路,导致部件烧损,极端情况下可能造成发动机舱起火,存在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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