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电子包装秤维修东海县人民法院发布一批
2024年05月11日 热点资讯
2019年至2020年期间,胡某等200多户业主分别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购买住宅商品房,合同约定了交房时间及逾期交房违约金。此后,因某置业公司未按约交付房屋,逾期天数最长超过200天,引起业主强烈不满。因沟通不畅,矛盾纠纷持续扩大,最终演变为群体性纠纷,近300户业主起诉至东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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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法院收案后,认为该批纠纷基础法律关系和案件事实基本相同,当事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在于逾期交房天数的认定,应启用群体性纠纷示范裁判机制,推动该类纠纷批量化解,既有利于减轻当事人讼累,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随后,立案庭在厘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选取部分代表性案件作为示范案件移送审理,并耐心向平行案件当事人做好群体性纠纷示范裁判机制的释明工作。示范案件生效后,诉讼服务中心将平行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分批次向业主做好法律释明,提出调解方案,最终272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在诉前全部化解。
2020年,房山镇某村委会将3600多亩土地发包给某农业开发公司,承包期限5年。2023年夏季,该公司以实际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为由要求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且明确表示不会再继续栽种夏季水稻和支付土地承包金。该纠纷涉及该村数百户村民的利益,如不能妥善化解,极易导致土地抛荒,损失巨大。由于多次协商解决无果,村委会对此一筹莫展,遂向东海法院房山人民法庭寻求诉前调解。
俗话说“人误地一时,地误人一年”,该起纠纷如果不能赶在小麦收割之前解决,不仅会引起双方诉讼,更会影响下一季水稻的种植。房山法庭法官通过查阅材料,了解到该农业开发公司发送的解除合同通知书系由某律师执笔书写,便以此为切入点,主动联系该律师进一步沟通了解情况。2023年5月14日,房山人民法庭和房山镇党委对本起纠纷进行了联合调解,法官分析利弊关系,协商解决方案,最终双方就土地交接时间、水费及承包费的清算、保证金的退还等达成一致意见,事情得到圆满的解决,3600亩良田免除了陷于抛荒的窘境,一起即将“对簿公堂”的纠纷在诉前得以妥善化解。
某健康科技公司于2018年向某机械制造公司购买5台包装秤,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经与大东公司多次沟通未解决,遂起诉要求机械制造公司对已交付的4台包装秤履行维修义务,维修至符合国家或行业规范质量标准,并交付剩余1台包装秤及支付违约金70.8万元。机械制造公司则认为针对健康科技公司提出的问题,已经派技术人员现场处理并制定了改造方案,拒绝支付违约金,并提起反诉要求健康科技公司支付货款22.9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支付逾期提货造成的设备仓储费7.7万元。
本案系产品质量纠纷。从当事人的诉求来看,履行维修义务是一个非常抽象的诉请事项,如果一判了之,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本案双方当事人诉前就产品存在的问题一直在沟通,且都有继续合作的意向。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是企业,案件处理结果不仅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利益,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本地的营商环境。法官主动将案件情况反馈给东海县工商联,希望能借助商会的力量促成调解。东海县工商联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了机械制造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联,并指派商会调解员与法官一起到健康科技公司了解具体情况。法官和商会调解员在现场针对列明的问题逐一查看,提出解决方案,促成双方达成会议纪要,并督促双方根据会议纪要的要求按期履行。最终,案涉机器设备调试至正常使用状态,机械制造公司也如期将剩余一台包装秤交付给健康科技公司。本案以健康科技公司撤回诉讼、机械制造公司撤回反诉圆满解决。
2020年,许某与青湖镇某村李某等几十户村民签订签订《大棚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许某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建温室大棚,但对具体质量标准未作明确约定。此后,许某因施工不及时,导致大棚逾期交付,且农户提出了对大棚的黑占布材质、水泥棒断裂、棚顶开裂、水泥棒规格、轨道材质等诸多质量异议。据此,相关农户拒绝支付工程尾款1万元,引起矛盾纠纷。许某选取其中3户作为被告,起诉至青湖人民法庭,而相关农户则提出反诉,要求许某赔偿大棚质量问题及逾期交付导致的损失25000余元。
该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大棚工程承包合同》关键条款缺失或语义不清,而且当事人所能提供的证据材料均不够充分。青湖法庭法官通过深入走访附近农户,耐心倾听农户对于大棚水泥棒、角铁、棚顶等质量问题的维修方式、维修或更换费用的建议,从而对大棚质量问题有了整体、全面、客观的把握。为推动类案纠纷一并化解,青湖法庭决定选取其中一个典型案件在争议地点开展巡回审判,组织村干部、法律明白人和附近40多名农户参与旁听案件审理,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引导农户以法律视角客观分析各自权利义务,合理评估损失程度。最终,青湖法庭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双方的诉讼请求,剩余案件全部撤诉结案,其他未诉纠纷一并实质化解。
2014年王某一将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转给王某二种植,每亩每年600元。土地流转期间,因王某二欠刘某借款,便将土地交于刘某种植,并出具借条约定“退钱还地”。2021年10月,因村、镇要求将土地流转给大户种植,王某一便与王某二协商终止土地流转合同,结算相关账目。后王某一将土地承包给平明镇某村委会,但刘某却占有土地拒不退出,导致无法实现土地流转。王某一遂提起诉讼,要求刘某、王某二返还土地。
白塔埠人民法庭了解案情后,迅速启用诉调对接机制,将案件分流至驻庭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联合化解。法官通过研判案情,指导调解员厘清矛盾纠纷关键点,形成调解方案。驻庭调解员积极安抚双方当事人情绪,通过释之以法、权衡利弊的方式找到纠纷切入点,并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合理解决方案。最终,在当地村委会的协助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王某二与刘某同意将土地退还,王某二欠刘某的借款一并协商解决,达到三方当事人均满意的效果。
2022年2月24日17时许,陈某在洪庄镇某村散步时,被王某手持刀具砍打,导致陈某左下颌挫裂伤、头皮血肿、右前臂挫伤及脑震荡等外伤。事发后,陈某报警处理,王某被治安拘留十日,但并未对陈某作出赔偿,双方对抗情绪激烈。陈某遂诉至东海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31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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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接收该案后,发现该案侵权人和受害人均系未成年人,如能在诉前调解阶段化解双方纠纷,同时对受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对侵权人进行教育指导,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诉讼服务中心遂将该案委派具有丰富的未成年人纠纷办案经验的特邀律师调解员进行调解,同时联系少家庭指导法官进行心理疏导和教育指导。最终,在特邀律师调解员和指导法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握手言和,王某自愿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2万元,陈某自愿申请撤诉。一起未成年人之间的侵权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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