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维修承诺书电梯安装不符合标书承诺赠与
2024年05月11日 热点资讯
森磊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承建海河市集体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的仓储项目工程,其中中标文件约定上述项目工程“甲供乙控材料设备表”要求综合楼1台客梯、仓储楼2台货梯,须是同一品牌;对电梯要求:“三菱NEXWAY、华升富士达ZEXIA、天津奥的斯SKYRISE或同档次及以上”等。为工程建设需要,森磊建设有限公司海河分公司向上下电梯有限公司采购电梯。
2020年4月8日,森磊建设有限公司海河分公司(买方)与上下电梯有限公司(卖方)签订了《(富士达电梯)电梯设备及安装合同》,其中《电梯设备买卖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3台华升富士达电梯,其中客梯1台15万元,货梯2台,18万元/台,3台合计51万元。
2020年10月,上下电梯有限公司把电梯送到施工现场,没有报验就进行安装,在安装时被工程监理巡查发现电梯品牌与招标文件约定品牌不符,工程监理向森磊建设有限公司海河分公司下发责令停工通知单,森磊建设有限公司海河分公司也要求上下电梯有限公司提供约定品牌的电梯,但上下电梯有限公司还是把与招标文件约定品牌不同的杭州“otiselectric”电梯继续安装。
上下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森磊建设有限公司海河分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书载明:“由于我司未看清过该项目招标文件内甲控乙供材料设备表内要求电梯为天津奥的斯的品牌,我司以为奥的斯集团生产的天津“OTIS”与杭州“OTISelectric”是同一品牌,现发现“OTIS”和“OTISelectric”为奥的斯旗下的两个品牌。并承诺在2021年1月15日前进行电梯品牌的更换。由于现在为疫情防控期间,门机整机进口供货周期需要3-4个月,现工厂方案为先用国产门机,待进口件到货后立即予以更换。如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更换,我方愿意将现已安装完成的3台电梯捐赠给贵公司,由贵公司全权处理。特此承诺”。
2021年12月6日,森磊建设有限公司海河分公司的总公司与建设单位就全部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时,工程款核减了电梯工程造价95万元。现森磊建设有限公司海河分公司以上下电梯有限公司违约造成其损失为由,诉来法院。因森磊建设有限公司海河分公司申请,法院冻结了上下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8297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合同效力及变更情况,以及对结算货款(安装费)的影响。2020年4月8日双方签订的《(富士达电梯)电梯设备及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森磊建设有限公司海河分公司按约向上下电梯有限公司支付了合同款494700元,未履行部分因产生纠纷而停止。因上下电梯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合同约定的“华升富士达电梯”,双方协商变更为符合中标文件的天津奥的斯“OTIS”品牌电梯,中标文件要求的是“天津奥的斯SKYRISE或同档次及以上”电梯,上下电梯有限公司实际安装的是不符合上述要求档次的“OTISelectric”电梯,且在工地监理提出意见时没有及时纠正,继续安装,且向森磊建设有限公司海河分公司出具了《承诺书》。森磊建设有限公司海河分公司为了工期及与发包人结算等,同意上下电梯有限公司的意见即按《承诺书》执行,双方重新达成了合意,变更了原来的《(富士达电梯)电梯设备及安装合同》结算条款,故在结算电梯货款(安装费)时,应结合《承诺书》的内容进行。
上下电梯有限公司的品牌更换行为,没有将其安装的电梯更换成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电梯,应按承诺将该3台电梯捐赠给森磊建设有限公司海河分公司。民事权利可以放弃,上下电梯有限公司表示的“捐赠”,属于法律规定的赠与行为,森磊建设有限公司海河分公司表示接受赠与,双方赠与合同成立,上下电梯有限公司赠与没有其他附加条件,视为到期(2021年1月15日)将已安装的电梯设备包括应产生的费用,无偿提供给森磊建设有限公司海河分公司,森磊建设有限公司海河分公司已支付给上下电梯有限公司的货款494700元应予退还,承诺生效时已产生而未支付的电梯尾款及安装费森磊建设有限公司海河分公司无须再支付。森磊建设有限公司海河分公司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除后期的维修保养义务部分外,其余内容与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一、确认森磊建设有限公司海河分公司与上下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的《(富士达电梯)电梯设备及安装合同》2021年1月15日后的维修保养义务已解除。二、上下电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森磊建设有限公司海河分公司货款494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