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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明星家产遗物在上海这名妇女悲伤地整理了

2024年12月20日 热点资讯

在上海,这名妇女悲伤地整理了她丈夫的遗物,但发现她的丈夫一年前把100万转给了她的前同事。她立刻觉得出了问题,所以她检查了他们的聊天记录。结果,两人之间的暧昧关系震惊了她。她要求丈夫的前同事退还100万元,但被拒绝了。前同事说:他们没关系,她应该得到钱。

(来源:北青网)

丈夫互相帮助了几十年,突然生病,永远离开了张子玲,她伤心地收拾着丈夫的遗物。

突然,她看到了100万的汇款单。汇款对象不是其他人,而是她丈夫崔浩东的前同事邓明月。

张子玲认识邓明月,她在丈夫的工作照片中看到了邓明月,那时她还年轻,长得年轻漂亮,很有灵性。

看到这张汇款单,张子玲真不明白丈夫为什么要把这么多钱汇给前同事。

因为丈夫在她面前从来没有告诉过她他和邓明月的关系有多好,他们似乎没有交集。

但丈夫转账这么多钱,这不对劲,她赶紧打开丈夫和邓明月之间的聊天记录。

这一看,丈夫离开她,带给她的痛苦和悲伤,竟然一扫而光。

聊天记录上写着:我明天要离开上海,我想念你,我们都老了,留下了回忆和痛苦。

除了如此明显的暧昧话语,还有他们之间的日常聊天。虽然每句话都没有说爱,但每句话都揭示了丈夫对邓明月的爱。

看到这样的聊天记录,张子玲立刻明白了一切。原来她在丈夫心里什么都不是。他爱另一个女人。

张子玲觉得自己的悲伤和痛苦不值得。她一生只爱她的丈夫,她的心里充满了丈夫。当她丈夫离开时,她觉得自己失去了整个世界。

但现在她觉得她对丈夫的爱是一种讽刺。她丈夫的心早已不在她身边,甚至从零开始。她积累的财富给了另一个女人。

想到这些年和老公一起吃了这么多苦才攒下一些家产,老公一句话也没说就给了喜欢的女人。张子玲越想越不舒服。

于是她找到了邓明月,看到山说:“不管我丈夫生前有多爱你,他现在都不在了。他把我和他的共同财产给了你。这种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你应该把100万还给我。”

谁知道邓明月听到张子玲的话,却惊得张大了嘴巴。她很快解释道: “我和你丈夫无关。你丈夫给我的100万是他应该给我的。”

之后,邓明月向张子玲解释了她和崔浩东的关系。

邓明月说,她和崔浩东的关系不是暧昧关系,而是前同事。

20世纪90年代,她追随崔浩东,创办了一家公司,负责财务工作,并投资28万成为股东。

后来她出国工作被除名,崔浩东拿出100万作为股权补偿转让给她。

这100万不是因为崔浩东和她有暧昧关系而转账的。

她说,她在国外生活和工作了很长时间,但偶尔在业余时间回家,没有条件与崔浩东沟通,保持暧昧关系。

因此,邓明月拒绝了张子玲。她认为自己在20世纪90年代投资了28万元,现在获得100万股权是合理的,没有必要返还。

然而,张子玲并不相信邓明月所说的话。她坚持认为邓明月和崔浩东有暧昧关系,坚决要求邓明月退还100万,并起诉她。

那么张子玲的诉求会得到支持吗?

首先,张子玲在法庭上提供了他们之间的聊天记录。我想念你。显然,崔浩东和邓明月有关系。

因此,张子玲认为崔浩东向邓明月转账100万元是一种赠与。

赠与行为无效,因为他们之间的关系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的习俗。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公序良俗。

张子玲说,这100万属于她和崔浩东的共同财产,崔浩东无权擅自处分这100万。

第二,邓明月说,她一直向崔浩东索赔股权补偿。这100万元也是崔浩东照顾骨干员工晚年生活的合法礼物。崔浩东完全是自愿的,这并不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的习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以下条件是认定赠与合同效力的依据: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是真实的;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

因此,邓明月认为崔浩东给她的100万元是合法合规的,不应返还。

3、经审理,法院认为邓明月主张这100万作为股权转让款的对价,但她没有拿出证据作为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因此,邓明月的主张是违法合规的,崔浩东给她的100万元属于张子玲和他的共同财产。崔浩东未经张子玲同意,赠与无效。

因此,法院裁定邓明月需要将100万元返还给张子玲。(文章中的人物都是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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